四川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依照本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能的机构为四川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正式注册的本科生和发送短信即送31元彩金。
第五条 学生应坚持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发送短信即送31元彩金工作部、校团委、1-2名教师代表、1-2名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室等组成。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听取申诉意见,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是监察处。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申诉书应附上学校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填写《四川大学学生申诉登记表》。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诉书后,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以《四川大学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诉人同意受理;
(二)依照规定,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申诉,不予受理;
(三)申诉材料不完整者,给予限期补齐的建议,逾期不交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决定后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作出受理申诉决定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申诉工作小组,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复查建议。
申诉工作小组由受理机关根据受理的具体事项决定其组成,其中须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十四条 申诉工作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一)审查申诉人提供的申诉材料及处理部门原始材料;
(二)申诉工作小组直接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以及处理部门的陈述;
(三)申诉工作小组可以采取认为必要的手段补充调查;
(四)根据复查结果,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复查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双方材料及申诉工作小组工作流程后,根据申诉工作小组复查建议,作出复查结论: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要求处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根据复查结论形成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日,期满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未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机关接到最新申请36元彩金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提出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并由四川省教育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四川大学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以往制定的最新申请36元彩金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